只有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東才有所謂「退股」之制度,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則無。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欲退股拿回出資,唯有轉讓出資額或股份,應特別注意有限公司出資額轉讓有所限制,依照公司法第111條規定,有限公司股東將出資額轉讓他人時,需經過「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但若有不同意該出資轉讓行為之股東,對於該股權有優先受讓權,如未承受該股權,即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任董事者,則須全體股東同意。
#合資契約
#公司法第1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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