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台電公司大觀電廠管理的南投縣仁愛鄉武界壩附近發生民眾遭暴漲溪水沖走意外,引發各界議論是否可以申請國賠,相關法律可觀國賠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台電排水閘門屬於公共設施,雖該處已設置「進入山地管制區者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違法入山者,依法論處」和「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中,確保生命安全」等警告標示,民眾於禁止露營的地方露營致意外發生,亦有與有過失之民事責任,但因人為或其他因素導致放水而溪水暴漲,下游露營的民眾遭沖走喪命,即構成國賠之要件,依據上揭國賠法之條文規定,台電不得據此主張免責。
此次事故也不免讓民眾產生各種疑問,如情況變成下雨溪水暴漲,導致人民遭溪水沖走,是否可以申請國賠?此案例屬於自然現象,與政府無涉,就無國家賠償之問題。因此,情況不同,就須依個案情形去作判斷,得出之法律效果亦不當然相同。
保障國內人民及國外僑民的權益為國家賠償法主要立法目的之一,在此事故當中,政府不能認為已在當地擺放警告標示就已盡到告知和提醒義務即可完全免責,「政府過失」和「民眾過失」應為同等比重而且須併行檢討,方符國家賠償法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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