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正在Work from Home嗎
?】
疫情期間,雇主與勞工都要了解的Q&A,帶你一次看!
若雇主符合勞基法第10-1條五項調動原則,即屬合法調動,為雇主經營管理之權限,無須經勞工同意即可予以調動。如員工仍拒絕配合,最嚴重者可能因不遵守合法調動處分而構成曠職,如連續三天無正當理由曠職,更可能遭雇主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解僱。
承上所述,雇主使勞工在家工作,在未減損工資或其他勞動條件前提下,屬有利勞工之變更,尚可片面為之。勞工若欲變更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場所,仍須經雇主同意,方可為之。
即使勞工在家工作,也不能未經勞工同意就減薪或其他不利的調整。如果雇主平時已定額給付交通津貼作為工資,也應該照給,除非是補貼性質的車資,才可讓勞工檢附收據核銷。
若事業單位有因疫情而產生減少工作的情形,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與員工協商實施「減班休息」,並進行通報,雇主不可以單方面直接要求員工放無薪假,且雇主僅能針對與勞工約定之正常上班日,減少工時及工資,對於原本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工資仍應照給,不得扣除,另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點,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不可低於現行基本工資。
為因應中小學延後開學或依停課標準停課期間的配套措施,使有12歲以下兒童或國高中以下身心障礙子女需照顧者,可請「防疫照顧假」;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可請「家庭照顧假」。而防疫照顧假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只是多一個請假的選項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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