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賠掉10幾萬了,為什麼我還會說還好?欲知詳情,請看下去

 

阿甘創業加盟網一直是加盟連鎖行業分析及經驗談網站的大前輩,在主題「加盟連鎖企業商標爭議實務經驗談」中曾提到一個例子。

 

主角和朋友合資開咖啡廳,開不到一個月有人說店名有侵權的嫌疑,對方看主角是新開應該也不是故意的,只是碰巧同名,對方拿出智慧財產局的商標註冊證給主角看,對方(商標權人)接受主角的道歉和立刻更名的承諾後,光文宣品、招牌、裝潢因為一句話主角就噴了10多萬。

 

這裡特別提醒做個基本的商標查詢其實基本上就可以99%避免這個問題。

 

為什麼我前面說賠掉10多萬只是”還好”?先看看商標法的規定:

 

商標法第 69 條

1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3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4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 95 條

1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看不懂?沒關係,來~我們啟動翻譯機:

 

白話來說就是不論你是故意或不小心,只要使用別人的商標,商標權人是可以跟你要求賠錢跟有刑責會被關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上面的案例商標權人並沒有向主角要求賠償及去地檢署告發主角,只是自己賠的店面損失10多萬,否則主角應該會損失更多錢跟可能被關的風險。

 

對了!店面才剛開一個月喔!開店的美夢還沒開始可能就夭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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