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參議院於去年6月7日,針對美國產品的碳排放量,效仿歐盟的CBAM法案,提出了一項名為「清淨競爭法案」(Clean Competition Act,CCA)的「美國版本」碳排放課稅草案。目前該草案已於今年4月正式通過二讀,未來如果通過,該法案將正式於2024年開始向各企業徵收碳稅。
從2024年開始,「首先」針對碳密集型的初級產品,包括化石燃料、精煉石油產品、化肥、氮氣、己二酸、氫氣、水泥、造紙、鋼鐵、鋁、水泥等具有北美產業標準分類(North American Industrial Classification System,NAICS)代碼之21種行業,生產該產品的美國製造商,須向財政部報告其年耗電量、碳排放量與年產量,財政部將根據提供的數據,計算出「美國該產品之平均碳排放強度」(公式:直接排放量+外購電力的間接排放-碳捕獲和封存)作為課徵之基準線,生產該同類產品之美國製造商或進口該類產品至美國之進口商所生產或進口商品之碳含量,若高於該相對基準,則將對超出之部分課徵每公噸55美元之碳稅,且為因應通膨,此碳稅標準將每年調高5%。
到了2026年開始,徵收對象還會再向下游延伸,擴大至「碳密集原料含500磅以上之產品」,舉例來說,在2026年進口一部汽車,其鋼鐵含量達到500磅時,也將被課徵碳稅,依該法案的規劃,到了2028年,該標準將降至100磅。
此項法案與歐盟推動的CBAM相比,不但沒有緩衝期,而且無法用已繳交之碳稅來進行「抵稅」(在CMAM的規範下,出口國在他國繳納之碳稅可扣抵CBAM所須購買之碳排憑證),更甚者,CCA不僅針對進口商作出制裁,對於出口商也一視同仁,這意味著,台灣既然作為美國最大的出口國之一,相關企業勢必需要降低碳排放,否則將須付出龐大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