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就「買回約款」向來認為:公司不得進一步規定強制員工於離職時應將承購之股份轉讓與特定對象,否則即與股份自由轉讓之原則有違(民國80年3月23日經濟部商字第204488號)。
 
 
不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最新見解指出,「買回約款」未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公司法第163條30、第167條及第167條之1等規定,當事人本得在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之範圍內自行締約...,亦並不當然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67條第6項之限制,因此,公司與員工間約定離職時由公司買回員工認股仍屬有效(本案發回二審審理中,尚未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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