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度偽造技術犯罪的事件愈加頻繁,已逐漸成為主流國家關注的焦點,對此,美國參眾議院分別於2018年、2019年分別提出《禁止惡意深度造假法案》(Malicious Deep Fake Prohibition Act)草案與《深度偽造究責法案》DEEP FAKES Accountability Act)草案,歐盟亦有提出《人工智慧規則草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我國亦於2021發生首起以深度偽造技術造成的大規模犯罪事件,促使法務部隨之啟動立法程序,相關法案在2023年1月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新增「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其中第319條之4的規定,正是針對「深度偽造」行為所設立的規定。
修法重點一次看:
1.刑法第319條之4是針對「不實之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3則是針對「真實之性影像」。
2.本條上路以後,原本屬於「妨害名譽」的行為,可能會轉而由本罪章之規定論處,施以更重的刑度。
3.刑法第319條之4規定的行為,除了「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供人觀覽」等行為以外,更往前擴張至「意圖散布而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之行為,範圍相當廣泛。
4.依據立法理由,遭到深度偽造技術將臉部移接至他人身體之人才是刑法第319條主要的保護對象,可能並不包含真實顯露其性器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被移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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