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律事務所2011年遭檢調搜索,查扣所內二名律師與被告間的電郵信件,認為侵害憲法保障的祕密溝通豁免權、律師執業隱私權等權益,為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今年616日作出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及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之規定,未將律師與被告間的秘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但這些資料應受憲法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

故大法官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前,相關搜索、扣押事務應依照判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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