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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答案會是「經驗」!

曾經跟一位年輕的創業者A聊天,他分享當第一次跟朋友開公司的故事。他在業界有5年的工作經驗,決定要跟一位在台北的朋友B一起成立一間公司為客戶提供服務,以A作為公司負責人,與B各出資50%成立有限公司,接著A就開始全職工作,B仍有一個正職工作,算是兼職狀態。

從一開始的計畫、公司名稱、品牌經營、業務開發、設計DM、設計名片、成立粉絲團、請會計師登記有限公司、雙方到會計師事務所簽屬股東協議等等,A無不跟B一起討論。

雙方在一開始的時候覺得雄心壯志、熱血萬分,日子久了隨著業績沒有起色。想要改變開發或公司經營方向的A,發現他無法自己決定,因為他只佔50%的出資額,必須要B也同意他才可以執行這樣的決定。

而日子久了B人確實很好,但B的角色慢慢浮現定位成自己是投資人的角色,等待公司賺錢後再轉賣賺錢,而非跟A一樣是親力親為的戰鬥夥伴。

這沒有對錯,只是這也是A當初經驗不足溝通不良導致的結果,而這也確實印證了一句話,朋友不見得是最適合一起創業的人。

在一年後,A決定跟B商量將出資額轉售給A,讓公司成為A的獨資企業,溝通後B也願意接受這樣的結果,無償將出資額轉讓給A。

A在這件事情上,獲得兩個寶貴的經驗想要跟你分享:
一、 股東間各半的股權分配是最差的一個結果,這會導致公司決策卡住。
二、 如果只是缺資金的話,不建議讓這個原因成為你找股東的唯一考量。

如果你有創業上的商務法律煩惱,可以來訊或來信,將有專人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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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長期照顧服務法第42條第1項,長照機構於提供長照服務時,與長照服務使用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行政院已提供長期照護定型化契約範本於行政院全球資訊網上,提供需求的民眾可以自行下載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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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學校衛生法第23條第3項僅禁止學校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初級加工品,並未明文禁止含有瘦肉精之肉品,前幾日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已提出該條修正案,教育部亦著手修正「學校外訂盒(桶)餐採購契約」契約範本,規範學校食材使用國產牛、豬肉,並訂定相關罰則,共同為學童「食的安全」把關。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9750/495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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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祀公業係由子孫擔任設立人捐助財產,以祭祀祖先或其他享祀人為目的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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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
(二)「祭祀公業條例」條例施行後,祭祀公業及祭祀公業法人之派下員發生繼承事實時,其繼承人應以共同承擔祭祀者列為派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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