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不動產事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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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日前拍板定案,調高多屋族的房屋稅(即「囤房稅」),台中市一般自住用稅率為1.2%,經修正後的囤房稅率,持有台中市非自住房屋3戶以下,每戶按2.4%稅率課徵;持有4戶以上,則每戶按3.6%稅率課徵

而增加稅收部分,將專款專用於青年及弱勢租屋補貼,落實居住正義。

目前六都之中,台北市及桃園市已開始實施高囤房稅率,台南市日前方通過修法,而如台中市順利修法通過,則將自111年7月開始實施,稅額會反映在112年5月的房屋稅單。

 

台中市住家用房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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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屬於「約定專用」,而非「專有部分」,僅有「使用權」,而非取得「土地所有權」,則即使所有權人多購買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故不會多分配到土地之應有權利範圍。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E9%A0%90%E5%94%AE%E5%B1%8B%E5%A5%91%E7%B4%84%E4%BF%AE%E6%AD%A3-%E5%81%9C%E8%BB%8A%E4%BD%8D%E5%83%85%E6%9C%89%E4%BD%BF%E7%94%A8%E6%AC%8A-060609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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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應對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365條:「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約或請求減少價除契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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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嫌惡設施」?

包括對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設施,例如:起降噪音大且有飛安顧慮的飛機埸、油氣易燃的加油站、瓦斯槽、容易產生電磁影響人體健康的高壓電塔等;或者是對住家生活安寧造成干擾的設施,例如:神壇、焚化爐、殯儀館、停車塔、加油站、墳墓、污水管、垃圾場、高架道路、特種行業等,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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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協議分割:

原則上,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方法行之。(民法第824 條第1 項),而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所稱之處分,不包括分割行為在內,不得以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或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合併已逾三分之二,即可不經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任意處分共有物(最高法院74台上2561 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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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有土地之分割,如沒有法律或契約之特別限制,共有人 一人或多人得隨時請求分割(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因我國之立法原則是希望共有人間能早日終止土地之共有關係; 又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一八三一號判例謂:「分割共有物,以消滅共有關係為目的。」

(二)分割共有物對於共有物之權利既有變動,即屬處分行為之一 種,凡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其取得雖不以登記為要件,然依民法第七五九條之規定,共有人中有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前,仍不得分割共有物(最高 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因此,仍應先行完成繼承登記始得分割共有土地。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亦應注意遵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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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耕地?

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定義,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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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土地分割之最大用意是終結土地之共有關係,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如因土地之使用目的(如大樓之基地)或因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契約(不得逾五年),則共有人間分割請求權受到限制。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即「前項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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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認為,神明會乃為多數人所結合之總合體,公同共有關係。茲為清理神明會土地,並便於日後共有土地之使用及處分,依上開規定,依規約或經會員或信徒過半數書面同意,得就神明會土地申請登記為現會員或信徒分別共有或個別所有。(內政部 97年9月25日 台內地字第0970148902號函)

二、神明會依規定所為之申報,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或經調處成立或法院判決確定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即將神明會現會員或信徒名冊、系統表及土地清冊予以驗印後發還申報人,並通知登記機關。 (地籍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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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徹底清理目前已存在之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神明會土地逾通告之申報期限無人申報,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 (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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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祭祀公業土地清理要點第十九點規定,祭祀公業土地之處分或設定負擔,得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五項規定辦理。但規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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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98年5月7日法律字第0970041774號書函意見略以:「查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第1項)。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2項)。』是依前述規定祭祀公業之規約如有特別規定,即排除前述第2項規定之適用(民法物權論(中),謝在全著,頁21);另……有關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所有土地,因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規定而處分,其他不同意之派下員得否主張同條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疑義,涉及第4項優先購買權是否以第1項之情形為限問題,依學者見解認為:『……如規約就處分祭祀公業土地之條件另有較嚴之規定,自應適用規約之規定,至其處分之程序,除規約中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同條第1、2、3、4項規定辦理」(民法物權論(中)之註27,謝在全著,頁37)」。本案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所有土地,其處分之程序,除規約中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同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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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表示,不動產買賣申報登錄責任自今年七月一日起,回歸買賣雙方,申報時間也改為買賣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新制施行後,對於價格資訊如有申報不實,依新修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可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7-%E6%9C%88-1-%E6%97%A5%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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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將在7月1日上路!此次新制修法有三大關鍵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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