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分割之最大用意是終結土地之共有關係,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並提高土地利用價值,但如因土地之使用目的(如大樓之基地)或因共有人間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之契約(不得逾五年),則共有人間分割請求權受到限制。

依民法第823條第2項規定,即「前項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可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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