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嫌惡設施」?

包括對生命安全造成威脅的設施,例如:起降噪音大且有飛安顧慮的飛機埸、油氣易燃的加油站、瓦斯槽、容易產生電磁影響人體健康的高壓電塔等;或者是對住家生活安寧造成干擾的設施,例如:神壇、焚化爐、殯儀館、停車塔、加油站、墳墓、污水管、垃圾場、高架道路、特種行業等,均包括在內。

可透過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

http://landgov.netdoing.com.tw:8888/chhtml/index

賣方就「嫌惡設施」是否有告知義務?

依內政部修正「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周邊環境,詳如都市計畫地形圖或相關電子地圖並於圖面標示周邊半徑三百公尺範圍內之重要環境設施(包括:公(私)有市場、超級市場、學校、警察局(分駐所、派出所)、行政機關、體育場、醫院、飛機場、台電變電所用地、地面高壓電塔(線)、寺廟、殯儀館、公墓、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垃圾場(掩埋場、焚化場)、顯見之私人墳墓、加油(氣)站、瓦斯行(場)、葬儀社)。」為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房仲業者於製作不動產說明書時將應記載之事項記入該說明書內,而不得記載之事項則不應記入該說明書內,另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說明書視為租賃或買賣契約書之一部分。

違反之效果如有違反,依民法第七十一之規定,則相關之委託銷售契約書、要約書、買賣契約書等均有無效之虞,且房仲業者依不動產經紀條例第29條,恐遭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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