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98年5月7日法律字第0970041774號書函意見略以:「查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人之權利義務,依其公同關係所由規定之法律或契約定之(第1項)。除前項之法律或契約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之權利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第2項)。』是依前述規定祭祀公業之規約如有特別規定,即排除前述第2項規定之適用(民法物權論(中),謝在全著,頁21);另……有關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所有土地,因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第1項規定而處分,其他不同意之派下員得否主張同條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疑義,涉及第4項優先購買權是否以第1項之情形為限問題,依學者見解認為:『……如規約就處分祭祀公業土地之條件另有較嚴之規定,自應適用規約之規定,至其處分之程序,除規約中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同條第1、2、3、4項規定辦理」(民法物權論(中)之註27,謝在全著,頁37)」。本案祭祀公業○○依規約處分其所有土地,其處分之程序,除規約中另有約定外,仍應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5項準用同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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