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範五種禁止之行為樣態,其中包括成交後不履行交割、約定相對買賣、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散布流言,最後納入直接或間接影響股價之操縱行為之概括條款;若違反者,依照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3/1744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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