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訴訟仲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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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法律事務所2011年遭檢調搜索,查扣所內二名律師與被告間的電郵信件,認為侵害憲法保障的祕密溝通豁免權、律師執業隱私權等權益,為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於今年616日作出判決,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及第133條第1項「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之規定,未將律師與被告間的秘密通訊資料,排除於搜索、扣押之外,但這些資料應受憲法秘密自由溝通權保障。

故大法官宣告上開規定違憲,應於二年內完成修法,在修法完成前,相關搜索、扣押事務應依照判決意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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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因許多重大商業糾紛案件,如SOGO經營權爭奪案、台新金併彰銀案,法院審理時間都超過10年,加上欠缺專業法庭或法院,以及具備專業金融知識的法官來審理案件,造成裁判品質不一,除了影響當事人權益外,也會影響國內外業者的投資意願,對國家經濟發展將造成重大傷害。
因此,在110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及新設的商業法院合併成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專門審理重大商業紛爭,讓商業紛爭的裁判能夠獲得最快、最有效的解決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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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黃線臨停接送未滿7歲童不得超過3分鐘➡️不受3分鐘限制
2、汽車載運貨運掉落罰緩新台幣3千至9千元➡️罰緩新台幣3千至1萬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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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不法冒領、詐領或套取統一發票中獎獎金,因此賦稅署已訂有相關防弊機制,也為避免消費者取巧以大量小額雲端發票套取發票中獎獎金,影響正常消費者權益,該署將研議一定金額以下小額消費不予給獎的可行性。

新聞來源:https://www.google.com.tw/....../news/amp/story/7243/505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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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在12/1起秋冬防疫專案啟動,在八大類場所必須配戴口罩,若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規定,依該法第70條第1項第3款,由地方政府裁罰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新聞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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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醫江守山因不願自費幫自己經營的「國際機能食品公司」員工健檢,濫用醫師門診職權,偽造病歷內容、詐領健保費,已分別涉犯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第216條行使文書罪及第339條第1、2項詐欺取財、詐欺得利罪。民眾若發現不法情事,可至健保局檢舉,共同遏止不肖醫療院所浪費健保資源之不良風氣。

新聞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321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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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姚男在網友發表的文章「葉元之真OO有梗XDD」下以自己的帳號推文留言「果凍怎麼會是垃圾?連垃圾都不如」,郭台銘認為姚男的留言毀損他的個人名譽,故向刑事局提告,後檢方偵辦時認為 「果凍」一詞,係指告訴人郭台銘有意代表國民黨角逐2020總統大選之際,支持告訴人之粉絲所為之別稱,甚至因此有出版「郭董到果凍-相信郭台銘一書」,因此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被告姚男豈可能不知上情,因而檢方認定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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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怕報警反而會讓自己活在陰影中,而且加害人可能逍遙法外,使更多人受害!應儘速採取法律手段禁止他人轉貼與流傳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萬一真有發生,可依刑法第235條的散布猥褻物品罪、個資法第41條以及民法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來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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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白人牙膏之嘉聯公司負責人涉犯刑法第255條第1項妨害農工商罪:「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妨害農工商案件可參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9 年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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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日知名KTV發生大火,不幸造成多人死重傷,相關單位可能涉及刑法第173條公共危險失火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和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等刑責。
另業者僅與建築管理工程處申報施工,並未向消防局申報,也就是業者未得到完全許可前即先行施工,更可能涉及消防法第35條之相關責任。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429/17029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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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有價證券,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範五種禁止之行為樣態,其中包括成交後不履行交割、約定相對買賣、高買低賣、相對成交、散布流言,最後納入直接或間接影響股價之操縱行為之概括條款;若違反者,依照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新聞來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623/174438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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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駕駛人行駛道路時,只要駕駛人手持使用手機,不限於通話,像操作Line等APP,就屬違規,依法最高可罰3000元。
🙋🏻‍♂如手機放在手機架上只看不滑,算不算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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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年齡將由現行的20歲下修至18歲,結婚年齡調整為18歲,訂婚年齡為17歲,過去以往限制行為能力人為買手機、開戶等商業行為都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後才能進行,修法後皆可獨立行為,無須再請法定代理人陪同辦理。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6656/4778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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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日台電公司大觀電廠管理的南投縣仁愛鄉武界壩附近發生民眾遭暴漲溪水沖走意外,引發各界議論是否可以申請國賠,相關法律可觀國賠法第3條第1項、第2項及第4項之規定,「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設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時,因管理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台電排水閘門屬於公共設施,雖該處已設置「進入山地管制區者應向轄區警察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違法入山者,依法論處」和「上游水壩電廠隨時會排放水,敬請勿入溪中,確保生命安全」等警告標示,民眾於禁止露營的地方露營致意外發生,亦有與有過失之民事責任,但因人為或其他因素導致放水而溪水暴漲,下游露營的民眾遭沖走喪命,即構成國賠之要件,依據上揭國賠法之條文規定,台電不得據此主張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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