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立工作規則。但須特別注意,工作規則內不得訂立懲罰或賠償性條款,相關罰款應由勞資雙方合意,訂於勞動契約內始屬恰當。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241/456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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