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謂耕地?
依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即89.1.28以後)定義,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項)
二、分割之限制?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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