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輩離世後,後代子孫悲傷之餘,還需思考該如何處理親人留下來的資產和負債,而有些人為一勞永逸,不用再煩惱處理繼承問題,就會選擇拋棄繼承。
什麼是拋棄繼承?
民法第1174條第1項明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而繼承之拋棄,係就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為拋棄繼承權之表示,不得專就被繼承人之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最高法院67年度台上字第3788號民事判決參照)
拋棄繼承有時間限制嗎?
–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拋棄 (民法第1174條第2項)
–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4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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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連結: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314/22081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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