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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遺產爭奪戰開打至今仍未落幕,自2016年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過世後留下遺囑,指定將遺產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預估將獨得高達140億元。此舉引發大房不滿,大房三子張國政提出確認遺囑無效的民事訴訟,主張該遺囑並非張榮發親自簽名,未指定兩名以上見證人且未向公證人陳述是本人遺囑。


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後,於2020316日判張國煒勝訴,意即張榮發遺囑有效。一審法院認為張榮發有遺囑能力,也確實有在民間公證人面前做成遺囑,並經調查局鑑定遺囑上為張榮發真實筆跡。雖遺囑主張遺產全由張國煒獨得,但因民法有關特留分的規定,遺產240億元並不能讓張國煒獨得,其總共可分得之金額為140億元,而其餘五位繼承則各分得20億元。


對此,張國煒表示不服並提起上訴。而臺灣高等法院已於2023425日作出判決,宣判維持原判決,認定遺囑為有效,張國煒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為什麼能提出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呢?怎麼樣的情況會構成遺囑無效呢?

根據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遺囑的類型有五種,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遺囑的作成要依法律所規定的方式才能生其效力,而民法第11901195條則規定其各自的形式要件。本案張榮發所做成之遺囑即為民法1192條之密封遺囑,其規定道: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該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這些形式要件複雜繁瑣,若是漏掉了其中一要件,即會導致整份遺囑無效的麻煩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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