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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二、至於繼承人就繼承財產,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即所謂「應繼分」,則須視繼承人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民法第1141條)
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1.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2.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4.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144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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